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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3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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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优秀建造师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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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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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4年度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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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系统使用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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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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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专题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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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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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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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3年下半年太仓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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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度太仓市“娄江杯”优质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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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3年度太仓市建筑业“优秀建造师”、“优秀总监工程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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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3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企业经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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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协会会员单位赴外学习考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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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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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苏州建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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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暨会员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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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提升太仓市住宅工程质量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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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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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姑苏杯”优质监理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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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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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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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苏州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劳动立功竞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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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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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苏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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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1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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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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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企业经理)”、“优秀总监工程师”、“优秀建造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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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1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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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苏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申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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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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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3 年度太仓市“娄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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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创精品机电工程专题培训暨现场观摩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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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政工程资料专项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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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田园,美丽村居”|2023太仓乡村美居摄影比赛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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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3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继续教育的开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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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岗位新考证和复检换证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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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10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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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23年太仓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一线岗位职工“电焊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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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网上预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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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9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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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太仓市 2023 年建筑施工“质量月”现场观摩交流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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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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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建国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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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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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3年度太仓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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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资料及城建档案资料专项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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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8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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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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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批智慧工地项目数据动态验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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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江苏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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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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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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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太仓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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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2023年上半年“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申报推荐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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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平安工地)”创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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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7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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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电热辐射供暖技术在居住建筑项目应用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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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太仓市建筑企业用工薪资纠纷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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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6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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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召开全市建筑施工领域防水工程培训会议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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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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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消防灭火应急救援演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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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5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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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及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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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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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召开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观摩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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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我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中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继续教育、延期复核及证书管理模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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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4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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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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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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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协会会员单位赴外学习考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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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优秀建造师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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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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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二〇二三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BIM应用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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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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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协会会员单位赴外学习考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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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3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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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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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3年度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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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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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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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2年度太仓市建筑业 “优秀建造师”、“优秀总监工程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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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2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企业经理)”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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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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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 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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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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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开复工专题讲座》公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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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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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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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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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1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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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企业经理)”、 “优秀总监工程师”、“优秀建造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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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管理》的解读及企业资质规划暨资质升级申报筹划线上专题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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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喜获全国“四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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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安管人员模块暂停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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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度太仓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评价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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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1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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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度太仓市“娄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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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2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继续教育的开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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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岗位新考证和复检换证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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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10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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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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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9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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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度太仓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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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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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8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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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2年上半年太仓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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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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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7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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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太仓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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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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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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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6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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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和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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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度太仓市建筑业“优秀建造师”、“优秀总监工程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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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 (优秀企业经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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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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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苏州晏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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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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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5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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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2年度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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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恢复与加强“苏安码”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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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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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4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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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新2021版《安全生产法》最新解读公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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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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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顺延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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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参加“2022年江苏数字建造(BIM+智慧工地)创新应用大会”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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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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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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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3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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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资料管理要点专项讲座》公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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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安全生产·降本增效”线上公益讲座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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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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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业 “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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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2年江苏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申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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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评价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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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任职过渡期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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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三违”“一带一帽一工装”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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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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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建筑工地“一带一帽”记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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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企业定额时代的成本管理创新公益讲座”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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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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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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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资质(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复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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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设工程监理资料专题讲座》公益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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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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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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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1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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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土建工程资料管理培训讲座》公益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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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 培训讲座》公益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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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1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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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见证取样员岗位新考证和复检换证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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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申报2021年度太仓市“娄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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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任职过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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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安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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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筑工程评优工程资料专题讲座》公益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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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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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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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9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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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新政策解读暨企业资质规划专题公益讲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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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安码恢复线下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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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度太仓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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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8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一级造价师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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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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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 建筑业安全生产公益直播讲座”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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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上半年"云观摩"工地线上观摩交流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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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7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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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企业和广大员工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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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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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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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学员培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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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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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 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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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6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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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实务辅导培训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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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5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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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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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如何破解目前建材价格猛涨的法律风险”讲座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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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4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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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苏州市建筑业 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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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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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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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苏州市建筑“优秀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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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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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建筑企业优秀党建项目范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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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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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3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 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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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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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 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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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娄江杯”优质工程奖正式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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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C小组活动材料的编写和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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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考察报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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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退会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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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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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详情

转发关于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将给房企带来什么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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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将给房企带来什么

在1月15日举行的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今后,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惟一提供者。同时,我国还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从业内呼吁多年的土地制度改革角度来看,国土资源部此番探索确实是一项重大理论创新。那么,一旦这一理论创新付诸实践,将会对中国未来的楼市产生哪些重要影响?此项酝酿已久即将付诸实践的政策,其背后的“真相”跟“逻辑”究竟是什么?很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

首先,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均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所谓“三权分置”,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以农民宅基地为例,从性质上而言,它归集体所有,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享有这块土地上所产生的收益,同时收益按照资格权进行分配,但具有资格的人并不一定使用相应的宅基地,可以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人从而获得收益。

如果宅基地“三权分置”付诸实践,对于农民来讲,无论是哪个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使用宅基地,农民的收益权仍然不变。这样一来,农民有可能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也会提高。与此同时,农民的劳动力得以解放出来,仍然可以外出在城镇打工或创业获得收益,最终便于留在城镇。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对农民来讲,其实是土地收益权进一步延长30年。道理很简单,如果农民进城,一方面在城镇打工或创业获得收益,享受城镇公共服务配套的便利,最终留在城镇;另外一方面,土地承包收益权仍然继续享有30年,对于新市民(进城农民)而言,也是最大的实惠。这样一来,城镇与农村两边的收益,新市民都同时享有,势必加速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其次,“就近城镇化”将成为下一轮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红利。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有利于推进城镇化,那么,新市民(进城农民)在什么类型城市实现“就近城镇化”?就房价表现来看,一二线城市房价甚至中东部的三四线城市的房价,一般的新市民(进城农民)已经承受不起。在此背景下,以“县镇”为核心的“就近城镇化”势必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也将成为下一轮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红利。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项措施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相结合,意味着此前闲置的宅基地(集体用地)今后可以入市进行住宅开发,供地主体不一定是政府,有可能是集体,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惟一提供者。

在此背景下,集体用地可以引进符合资格的开发商进行有效集中利用并开发,尤其是在“县镇”为核心的周边区域,可以将原有宅基地综合开发为城市居住用途,包括买卖的市场化商品住宅和租赁型住宅,“县镇”楼市形成了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那么,对于农民来讲,就可以“就近城镇化”,普通老百姓就可以在此安居乐业。

最后,在“就近城镇化”过程中,农业特色小镇的建设将为中国房企的业务拓展和转型提供方向。“就近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开发一些住宅小区,而是在改变农民原有居住宅基地的居住形态的同时,也赋予以“县镇”为核心的城镇化区域所应具备的城镇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比如衣食住行、吃喝玩乐等公共资源。安居同时也要乐业,即“就近城镇化”始终离不开产业的支撑。

就农村现状来看,未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科技、农业服务、休闲农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农业开始从传统的农业转向休闲特色新农业。特色新农业的发展必然会在未来逐渐形成集农业、休闲、生态、旅游、消费等一体的产业集群——农业特色小镇。由此可见,农业特色小镇将成为推动小城镇“就近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在一二线城市拿地受限的房企来讲,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房企进行开发提供了政策面的支撑,同时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等措施进一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以“县镇”为核心的城镇化区域也必将加速发展。这对于房企来讲都是业务拓展的大好机会,尤其是在京津冀、长三角与珠三角等中东部经济相对发达的“县镇”区域,部分房企必然会加速布局,未来“县镇”为核心的“就近城镇化”也将因为诸多房企的积极布局而不断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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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

2018年2月7日

转发关于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将给房企带来什么

【概要描述】
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将给房企带来什么

在1月15日举行的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今后,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惟一提供者。同时,我国还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从业内呼吁多年的土地制度改革角度来看,国土资源部此番探索确实是一项重大理论创新。那么,一旦这一理论创新付诸实践,将会对中国未来的楼市产生哪些重要影响?此项酝酿已久即将付诸实践的政策,其背后的“真相”跟“逻辑”究竟是什么?很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

首先,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均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所谓“三权分置”,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以农民宅基地为例,从性质上而言,它归集体所有,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享有这块土地上所产生的收益,同时收益按照资格权进行分配,但具有资格的人并不一定使用相应的宅基地,可以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人从而获得收益。

如果宅基地“三权分置”付诸实践,对于农民来讲,无论是哪个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使用宅基地,农民的收益权仍然不变。这样一来,农民有可能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也会提高。与此同时,农民的劳动力得以解放出来,仍然可以外出在城镇打工或创业获得收益,最终便于留在城镇。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对农民来讲,其实是土地收益权进一步延长30年。道理很简单,如果农民进城,一方面在城镇打工或创业获得收益,享受城镇公共服务配套的便利,最终留在城镇;另外一方面,土地承包收益权仍然继续享有30年,对于新市民(进城农民)而言,也是最大的实惠。这样一来,城镇与农村两边的收益,新市民都同时享有,势必加速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其次,“就近城镇化”将成为下一轮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红利。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有利于推进城镇化,那么,新市民(进城农民)在什么类型城市实现“就近城镇化”?就房价表现来看,一二线城市房价甚至中东部的三四线城市的房价,一般的新市民(进城农民)已经承受不起。在此背景下,以“县镇”为核心的“就近城镇化”势必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也将成为下一轮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红利。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项措施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相结合,意味着此前闲置的宅基地(集体用地)今后可以入市进行住宅开发,供地主体不一定是政府,有可能是集体,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惟一提供者。

在此背景下,集体用地可以引进符合资格的开发商进行有效集中利用并开发,尤其是在“县镇”为核心的周边区域,可以将原有宅基地综合开发为城市居住用途,包括买卖的市场化商品住宅和租赁型住宅,“县镇”楼市形成了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那么,对于农民来讲,就可以“就近城镇化”,普通老百姓就可以在此安居乐业。

最后,在“就近城镇化”过程中,农业特色小镇的建设将为中国房企的业务拓展和转型提供方向。“就近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开发一些住宅小区,而是在改变农民原有居住宅基地的居住形态的同时,也赋予以“县镇”为核心的城镇化区域所应具备的城镇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比如衣食住行、吃喝玩乐等公共资源。安居同时也要乐业,即“就近城镇化”始终离不开产业的支撑。

就农村现状来看,未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科技、农业服务、休闲农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农业开始从传统的农业转向休闲特色新农业。特色新农业的发展必然会在未来逐渐形成集农业、休闲、生态、旅游、消费等一体的产业集群——农业特色小镇。由此可见,农业特色小镇将成为推动小城镇“就近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在一二线城市拿地受限的房企来讲,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房企进行开发提供了政策面的支撑,同时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等措施进一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以“县镇”为核心的城镇化区域也必将加速发展。这对于房企来讲都是业务拓展的大好机会,尤其是在京津冀、长三角与珠三角等中东部经济相对发达的“县镇”区域,部分房企必然会加速布局,未来“县镇”为核心的“就近城镇化”也将因为诸多房企的积极布局而不断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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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将给房企带来什么

在1月15日举行的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今后,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惟一提供者。同时,我国还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从业内呼吁多年的土地制度改革角度来看,国土资源部此番探索确实是一项重大理论创新。那么,一旦这一理论创新付诸实践,将会对中国未来的楼市产生哪些重要影响?此项酝酿已久即将付诸实践的政策,其背后的“真相”跟“逻辑”究竟是什么?很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

首先,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均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所谓“三权分置”,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以农民宅基地为例,从性质上而言,它归集体所有,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享有这块土地上所产生的收益,同时收益按照资格权进行分配,但具有资格的人并不一定使用相应的宅基地,可以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人从而获得收益。

如果宅基地“三权分置”付诸实践,对于农民来讲,无论是哪个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使用宅基地,农民的收益权仍然不变。这样一来,农民有可能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也会提高。与此同时,农民的劳动力得以解放出来,仍然可以外出在城镇打工或创业获得收益,最终便于留在城镇。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对农民来讲,其实是土地收益权进一步延长30年。道理很简单,如果农民进城,一方面在城镇打工或创业获得收益,享受城镇公共服务配套的便利,最终留在城镇;另外一方面,土地承包收益权仍然继续享有30年,对于新市民(进城农民)而言,也是最大的实惠。这样一来,城镇与农村两边的收益,新市民都同时享有,势必加速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其次,“就近城镇化”将成为下一轮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红利。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有利于推进城镇化,那么,新市民(进城农民)在什么类型城市实现“就近城镇化”?就房价表现来看,一二线城市房价甚至中东部的三四线城市的房价,一般的新市民(进城农民)已经承受不起。在此背景下,以“县镇”为核心的“就近城镇化”势必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也将成为下一轮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红利。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项措施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相结合,意味着此前闲置的宅基地(集体用地)今后可以入市进行住宅开发,供地主体不一定是政府,有可能是集体,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惟一提供者。

在此背景下,集体用地可以引进符合资格的开发商进行有效集中利用并开发,尤其是在“县镇”为核心的周边区域,可以将原有宅基地综合开发为城市居住用途,包括买卖的市场化商品住宅和租赁型住宅,“县镇”楼市形成了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那么,对于农民来讲,就可以“就近城镇化”,普通老百姓就可以在此安居乐业。

最后,在“就近城镇化”过程中,农业特色小镇的建设将为中国房企的业务拓展和转型提供方向。“就近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开发一些住宅小区,而是在改变农民原有居住宅基地的居住形态的同时,也赋予以“县镇”为核心的城镇化区域所应具备的城镇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比如衣食住行、吃喝玩乐等公共资源。安居同时也要乐业,即“就近城镇化”始终离不开产业的支撑。

就农村现状来看,未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科技、农业服务、休闲农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农业开始从传统的农业转向休闲特色新农业。特色新农业的发展必然会在未来逐渐形成集农业、休闲、生态、旅游、消费等一体的产业集群——农业特色小镇。由此可见,农业特色小镇将成为推动小城镇“就近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在一二线城市拿地受限的房企来讲,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房企进行开发提供了政策面的支撑,同时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等措施进一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以“县镇”为核心的城镇化区域也必将加速发展。这对于房企来讲都是业务拓展的大好机会,尤其是在京津冀、长三角与珠三角等中东部经济相对发达的“县镇”区域,部分房企必然会加速布局,未来“县镇”为核心的“就近城镇化”也将因为诸多房企的积极布局而不断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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