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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 82号 )(以下简称省《补充通知》),现就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标准
根据省《补充通知》内容,结合苏州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见附件),对建筑业企业在苏州市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考评。
二、评价结果公布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每季度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布。在苏州市范围内开展相关建筑活动的企业可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自行查阅本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明细。
三、评价结果运用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以应用于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的差别化管理、评优评先、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以及应急抢险队伍的确定等方面 。
四、职责分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外地企业若有本地分公司的,以分公司注册地为准;若无本地分公司的,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准;若外地企业在多个区域有项目,可自主选择一个属地监管部门)的企业信息和获得奖项的审核工作,以及辖区内有工程项目的企业日常检查分、不良行为扣分的管理和录入工作。各地须按照“谁管理、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准确地录入企业信用信息。
五、其他事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对《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信用分值应用时间自第一次公布信用分值之日起开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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