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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工程智能建造监理工作与违法承发包风险控制”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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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5年4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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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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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团赴苏州观摩学习智能建造先进经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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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5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审核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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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AI技术赋能企业管理效能提升专题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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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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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建筑企业法务问题培训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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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5年3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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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5年度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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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工程目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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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筑行业招投标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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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4年度太仓市建筑业“优秀建造师”、“优秀总监工程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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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4年度太仓市建筑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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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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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苏州嵘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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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5年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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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评价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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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评价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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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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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类)综合考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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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5年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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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 2025 年苏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 活动成果交流暨成果编写培训会议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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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1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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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企业经理)”、“优秀总监工程师”、“优秀建造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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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1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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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度太仓市“娄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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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5年苏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申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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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10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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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4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继续教育的开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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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岗位新考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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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更新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专家库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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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太仓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一线岗位职工“抹灰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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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9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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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8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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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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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苏州盛荣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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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太仓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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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7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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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6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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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法律知识系列讲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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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强化落实施工现场安全员履职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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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5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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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征集“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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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4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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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功能上线运行的提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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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3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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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优秀建造师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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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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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4年度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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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系统使用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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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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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专题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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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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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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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3年下半年太仓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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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度太仓市“娄江杯”优质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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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3年度太仓市建筑业“优秀建造师”、“优秀总监工程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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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3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企业经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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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协会会员单位赴外学习考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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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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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苏州建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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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暨会员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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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提升太仓市住宅工程质量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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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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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姑苏杯”优质监理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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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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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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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苏州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劳动立功竞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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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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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苏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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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1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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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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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企业经理)”、“优秀总监工程师”、“优秀建造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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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1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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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苏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申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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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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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3 年度太仓市“娄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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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创精品机电工程专题培训暨现场观摩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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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政工程资料专项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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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田园,美丽村居”|2023太仓乡村美居摄影比赛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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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3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继续教育的开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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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岗位新考证和复检换证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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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10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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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23年太仓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一线岗位职工“电焊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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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网上预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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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9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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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太仓市 2023 年建筑施工“质量月”现场观摩交流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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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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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建国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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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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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3年度太仓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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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资料及城建档案资料专项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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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8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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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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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批智慧工地项目数据动态验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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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江苏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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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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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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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太仓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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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2023年上半年“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申报推荐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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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平安工地)”创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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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7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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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电热辐射供暖技术在居住建筑项目应用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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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太仓市建筑企业用工薪资纠纷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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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6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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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召开全市建筑施工领域防水工程培训会议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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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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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消防灭火应急救援演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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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5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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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及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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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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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召开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观摩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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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我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中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继续教育、延期复核及证书管理模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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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4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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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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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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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协会会员单位赴外学习考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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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优秀建造师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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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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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二〇二三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BIM应用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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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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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协会会员单位赴外学习考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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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3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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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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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3年度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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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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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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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2年度太仓市建筑业 “优秀建造师”、“优秀总监工程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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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22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企业经理)”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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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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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 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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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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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开复工专题讲座》公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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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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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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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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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1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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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企业经理)”、 “优秀总监工程师”、“优秀建造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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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管理》的解读及企业资质规划暨资质升级申报筹划线上专题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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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喜获全国“四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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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安管人员模块暂停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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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度太仓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评价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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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1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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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度太仓市“娄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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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2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继续教育的开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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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太仓市见证取样员岗位新考证和复检换证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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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10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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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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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9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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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度太仓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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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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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8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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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2年上半年太仓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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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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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7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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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太仓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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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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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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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6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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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和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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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度太仓市建筑业“优秀建造师”、“优秀总监工程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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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 (优秀企业经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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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作自动退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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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苏州晏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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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家健康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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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5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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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2年度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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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恢复与加强“苏安码”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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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房建、装饰、安装等类)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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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4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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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新2021版《安全生产法》最新解读公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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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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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顺延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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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参加“2022年江苏数字建造(BIM+智慧工地)创新应用大会”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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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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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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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3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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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资料管理要点专项讲座》公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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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安全生产·降本增效”线上公益讲座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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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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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业 “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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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2年江苏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申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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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评价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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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任职过渡期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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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三违”“一带一帽一工装”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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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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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建筑工地“一带一帽”记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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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企业定额时代的成本管理创新公益讲座”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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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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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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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资质(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复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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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设工程监理资料专题讲座》公益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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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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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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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12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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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土建工程资料管理培训讲座》公益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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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 培训讲座》公益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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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太仓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企业经理)”、“优秀总监工程师”、“优秀建造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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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11月份太仓市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太考勤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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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太仓市建筑行业协会是由建筑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太仓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为行业服务;支持、鼓励会员开拓创新、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壮大经济实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交流;推动行业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业积极、稳步、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太仓市民政局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太仓市文治路51号淏华大厦12楼1209室

  本会的网址:http://www.tcjz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建筑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开展建筑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建筑行业经济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㈡收集、分析市内外有关建筑行业经济信息,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咨询等服务;

  ㈢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建筑行业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并积极组织宣传贯彻实施;

  ㈣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规范建筑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㈤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㈥开展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参与协调会员单位涉外活动和贸易争议,协助会员单位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

  ㈦组织建筑企业各类优质工程评审推荐和优秀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的评选,并及时向社会推介;

  ㈧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太仓市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混凝土、勘察设计、检测、燃气、构配件及安装、建筑机械设备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入会申请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 50 的%;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1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10。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10;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事调整制度、会员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自律公约、信用承诺制度、会员帮扶机制、引导会员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机制;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人30-36之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0-1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18日第六届第一次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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